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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标准?

96 2024-02-29 03:05 admin   手机版

一、压力容器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条例是最高的法规,其他标准都在条例之下,其他标准对压力容器的表述是对应标准使用范围的规定。条例对压力容器的定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二、铝制压力容器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1

铝制焊接容器

JB/T 4734-2002

----

2

补强圈

JB/T 4736-2002

JB/T 4736-1995

3

钛制焊接容器

JB/T 4745-2002

----

4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

JB/T 4746-2002

JB/T 4729-1994

JB/T 4737-1995

JB/T 4738-1995

JB/T 4739-1995

JB 576-1964

5

压力容器用钢焊条订货技术条件

JB/T 4747-2002

----

6

压力容器用镍及镍基合金爆炸复合钢板

JB/T 4748-2002

三、压力容器备案标准?

需备案的压力容器标准是: 1对于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度C的液体的气瓶或氧仓。

四、压力容器容积标准?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Ding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Yu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De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Ye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Dian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Zhuang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Biao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De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Ye体的气瓶;氧舱等。

五、压力容器报审标准?

压力容器年检(准确的说叫年度检查),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7.2年度检查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年度检查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 次年度检查 , 年度检查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 。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 , 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分析 , 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 , 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

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项目 , 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 、 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

1 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 ;•

(2) 本规程规定的设计文件 、 竣工图样 、 产品合格证 、 产品质量证明书 、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 监检证书以及安装 、 改造 、 修理资料等是否完整 ;•

(3) 《 使用登记证 》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以下简称 《 使用登记表 》) 是否与实际相符 ;•

(4)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5) 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 、 运行记录 、 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

(6)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 、 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 , 检查 、 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

(7) 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校验( 检定) 、 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

(8) 是否有压力容器应急专项预案和演练记录 ;•

(9) 是否对压力容器事故 、 故障情况进行了记录 。•

2 、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 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1) 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及其有关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2) 压力容器的本体 、 接口( 阀门 、 管路) 部位 、 焊接( 粘接) 接头等有无裂纹 、 过热 、 变形 、 泄漏 、 机械接触损伤等

• (3) 外表面有无腐蚀 , 有无异常结霜 、 结露等 ;

• (4) 隔热层有无破损 、 脱落 、 潮湿 、 跑冷 ;•

(5) 检漏孔 、 信号孔有无漏液 、 漏气 , 检漏孔是否通畅 ;•

(6) 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 、 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

• (7) 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 , 基础有无下沉 、 倾斜 、 开裂 ,紧固件是否齐全 、 完好 ;

• (8) 排放( 疏水 、 排污) 装置是否完好 ;

• (9)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 、 超温 、 超量等现象 ;

• (10) 罐体有接地装置的 , 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 (11) 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 , 监控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

六、压力容器体积标准?

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工作压力容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 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

七、压力容器内径标准?

压力容器内径≥1000mm的,应至少开设一个人孔,内径<1000mm~≥500mm的,应开设一个人孔或两个手孔,内径<500~≥300mm的,至少应开设两个手孔

八、压力容器处罚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 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第五条 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第七条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

(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

(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第八条 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责令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予以判废、监督销毁。

第十二条 违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其他处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相关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六条 被检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九、压力容器运输标准?

压力容器包装和运输通用要求1.目的规定压力容器产品包装和运输的方法及要求.2.适用范围适用于碳素钢、低合金钢和不锈钢制各种压力容器的包装和运输;3.职责销售部负责发货清单的编制;物流部负责包装形式的确定,制订包装方案(绘制包装箱图纸),制作(或外协)包装箱,装箱,编制装箱单,装车,捆绑方式监督等工作.4容器的包装方式4.1容器的包装方式如附件1所示;4.2容器包装方式应根据容器的使用要求、结构尺寸、重量大小、路程远近、运输方法等特点进行;如客户有特殊要求应按客户要求执行.4.3无论何种形式,其包装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能保证经受多次搬运和装卸,并安全可靠地运抵目的地;5包装和运输的一般要求5.1无论公路、水路、铁路及航空运输,运输前必须了解运输尺寸要求,必要时与承运单位取得联系;5.2对出口境外的运输,如目的地国家有要求,应采用进行了防疫和检验的包装木材;5.3对于尺寸超限或超重的容器,必要时应由工艺、物流与承运商共同制订运输包装方案;5.4容器一般应整体出厂,如因运输条件限制,亦可分段,分片出厂;段、片的划分应根据容器的特点和有关运输要求在图样技术要求或供、需双方技术协议上注明;5.5法兰接口的包装应符合如下要求:5.5.1有配对法兰的,应采用配对法兰中间夹以橡胶或塑料制盖板封闭,盖板的厚度不少于3mm;5.5.2无配对法兰的,应采用与法兰外径相同且足够厚的金属、塑料或木制盲板封闭,如用金属制盲板,则盲板中间应夹以橡胶或塑

十、卧式压力容器安装标准?

1.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规定执行。需在现场完成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应当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或者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承担。

2.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安装其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3.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安装所有的压力容器。

4.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负责,并按《条例》规定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对于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待总局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公布后再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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