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良被判无期徒刑
王永良被判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王永良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2013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永良为偿还巨额债务,以支付高额中介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员联络,先后从被害单位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处承接票面金额1.42亿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随后,王永良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宁波荣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宁波永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程公司)、宁波圆通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从银行共计贴现138896153.9元,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巨额中介费。截止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9250万元,实际骗得贴现款46396153.92元。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王永良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如何看待于欢案于欢被判无期徒刑
新闻事件:
辱母杀人案
谁?
1、苏银霞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山东源大集钢材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于一体。在聊城开发区钢管城设有子公司,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用各种规格、多种材质圆钢,并在中国轴承锻造第一镇清水镇设有轴承钢销售网点,主要经销GCr15材质轴承钢。公司是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山东西王钢铁有限公司、石家庄钢铁有限公司圆钢协议户,年销售能力6万吨。铸造车间,主要以锻打轴承钢为主要生产原料,锻打各种规格减速机用摆线轮,齿轮毛坯,轴承锻件,各种圆环锻件。(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在最新的陈情书中说道,儿子是激情自卫。
2、于欢
苏银霞之子,今年22岁,因不忍母亲受辱用水果刀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3、吴学占
从事地产、融资,其以及手下催收队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4、杜志浩等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被苏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其余讨债者也已经全部抓获。
6、聊城警察
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离开接待室。
7、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
何时发生?
2016年4月14日(辱母案发生时间)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时间)
何事?
2016年4月14日,因苏银霞经营公司困难从地产老板借款高利贷135万元,(月息10%)还剩17万欠款无力偿还,遭到吴学占手下的催款队暴力催款,其子于欢无法忍受母亲受辱进而用水果刀对催款人员乱捅,致使一名催款人员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于欢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
1、苏银霞是做什么的?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主要从事钢材的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
2、苏银霞一共借了多少钱?
目前能查询到的资料,吴学占处借款135万,需还款254万(184万+一套70万的房产)+17万(未还),2097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00万元(王华君),8903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788.8万(浦发银行)。粗略统计共计借款,11,338,000元。除吴学占处还款254万,其余均未还款(资料来源全国失信名单详情),苏银霞已经上了3次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利息多少?为什么这么高还要借?什么时候借的?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因为吴银霞要倒贷。
4、苏银霞贷款做什么?
苏银霞贷款为了运营公司以及发展生产以及倒贷。(在判决书中有说明),2015年,钢材价格连续4年下降,综合价格指数由81.91点下跌到56.37点,下降幅31.1%。根据中钢协的数据,2015年,会员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89万亿元,同比下降19.05%,亏损总额645.34亿元,亏损面为50.5%,亏损企业产量占会员企业钢产量的46.91%。
中钢协表示,钢材价格的持续下跌,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
苏银霞的源大工贸,主营产品之一是无缝钢管。据生意社监测,自2015年初以来,20#无缝管市场价格从1月初的3364.44元/吨下降至年末的2414元,跌幅为28.15%。
工信部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称,2015年,由于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涨息和抽贷等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因限贷、抽贷已出现停产现象”。
“很多民营钢企拿不到资金,以至于不得不借助影子银行等民间借贷;利率从12%到20%不等,融资成本平均达到15%。”新华社下属《经济参考报》报道称。
5、为什么不从银行贷款?
2015年,因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所以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所以从银行贷款不容易,从浦发银行借款发生在2016年1月。
6、吴学占是谁?
地产公司老板,从事房产与融资业务。(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7、杜志浩是谁?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吴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
辱母案时间线整理: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在抵押还债的房中被催债者按进刚拉完屎的马桶中,
2016年4月14日16:00左右,苏银霞于欢被扣留在公司财务室中,不允许出门。
2016年4月14日20:00左右,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迈腾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于欢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内。同时进行严重的言语侮辱以及殴打。
2016年4月14日22:13分,警车进入大厦,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机离开接待室。
2016年4月14日22: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室,有人回去。
2016年4月14日22:21分,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后来,杜志浩因在医院失血过多死亡。
案件最新进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情况通报: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聊城发布
【聊城市对于欢案涉及问题进行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证据整理: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鲁15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喜灵,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颖,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宣雯,女,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三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宣政,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杜宜颖,杜宣雯,杜宣政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杜宜颖,杜宣雯,杜宣政之母。
上列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修冬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221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吴兰刚,山东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古城镇伊面中村136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陈 清,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系程学贺之母。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